来源:牛宝体育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4-12-09 06:3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江苏省无船承运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动我省国际集装箱航运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将无船承运备案及监管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无船承运备案管理 ,根据《海运条例》及《细则》规定,明确下列无船承运备案的条件。
(二)明确无船承运备案工作流程 无船承运备案应由申请备案的企业独立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提交备案所需要的材料。各市不得接受第三方或其他单位的申请。
1.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主管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无船承运备案材料来初步审核。审核无误的,2个工作日内,企业方可通过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来进行申请备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将初步审核意见上报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2.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在收到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审批,审批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审批意见后,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到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备案审批结果。 4.备案审批结束后,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保存无船承运备案有关联的资料和审批意见。
(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无船承运企业备案材料来核实,查看企业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来备案,查看通过备案的企业是否真实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发现有虚假备案,
在核实 后通告取消备案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良信息纳入地方诚信管理系统;对备案后一年内未实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将通告取消备案,被取消备案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备案后开展无船承运业务进行全方位检查,查看企业签发的无船承运提单、船公司订舱信息、开具的水路运输发票等。 检查无船承运企业是否有以自己名义签发无船承运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与提单载明的承运人名称一致),提单抬头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说明该提单确实为申请人制作、使用的相关材料,并附送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提单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书面声明。
(三)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海运条例》《关于公布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第 40 号)等相关规定,查看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在上海航交所备案情况。发现没运价备案的,按照《海运条例》有关备案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四)强化事后监管闭环管理。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虚假行为,以及不进行运价备案被行政处罚的,将通告取消备案,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同时主动沟通协调市场监管、商务、征信等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协作共治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工作要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无船承运管理工作要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管理措施,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岗到人,明确无船承运备案 及监管有关工作事项。以上信息供企业参考